一、 
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相较于普通抵押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其所担保的债权往往呈现出不特定性;
其次,这些最高额抵押权并不是建立在主债权已经存在或者能够确定的基础之上;
再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约定的乃是主债权确立(或称之为主债权发生)的特定时间段内,而并非其执行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办理流程有何不同?
动产抵押办理流程:需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办理流程: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等材料。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总体而言,动产抵押主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不动产抵押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相对更复杂,涉及的材料和环节较多,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更为稳定和可靠,能更好地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三、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在法律上有何差异?
一般抵押是为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抵押物仅担保该特定债权,债权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限额内,不随债权的实际发生额增减而变化,只要债权在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抵押权就持续存在。例如,甲向银行借款,每次借款都设定一般抵押,每次借款都有独立的抵押合同;而乙以其房产为与多家供应商在一年内连续发生的供货往来提供最高额抵押,在限额内银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总之,一般抵押针对单个债权,最高额抵押针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连续债权。
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区别显著。一般抵押针对特定债权人,且需有明确主债权。而最高额抵押则不然,其担保对象非特定,设立时无需主债权,双方约定期间为主债权确立期,非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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